條例

《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基本法第23條立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2024年1月30日起展開《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的公眾諮詢。
政府人員協會全力支持及配合,完善憲制責任,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保安局網站已上載《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歡迎前往保安局網站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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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福利

政府共有11個公務員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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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一 職 系 內 各 職 級 的 薪 級 表 按 職 系 所 屬 薪 級 表 劃 分 而 成 , 各 自 包 括 一 系 列 薪 點 。 一 般 而 言 , 公 務 員 如 果 工 作 表 現 令 人 滿 意 , 包 括 品 行 、 態 度 及 效 率 , 他 們 會 在 所 屬 職 級 的 薪 級 表 內 , 每 年 獲 得一 個 增 薪 點 , 直 至 達 到 頂 薪 點 為 止 。 如 果 升 職 , 則 按 晉 升 後 所 屬 職 級 的 薪 級 表 支 取 薪 酬 。 有 關 的 公 務 員 薪 級 表 其 後 可 能 隨 著 進 行 薪 酬 調 整 而 調 整 。 調 整 會 以 加 薪 、 凍 薪 或 減 薪 的 形 式 進 行 。

 

 

公務員事務局資料

按 照 行 政 長 官 會 同 行 政 會 議 於 2007 年 的 決 定,入 職 薪 酬 調 查 應 每 三 年 進 行 一 次 。

 

公務員事務局資料

公務員可申請預支為數不超過總薪級表第21點的薪金,用以支付:

1.  遷往新居所需費用;
2.  結婚或其子女結婚所需費用;
3.  受養人的殯葬費;
4.  未婚子女開始在海外接受全時間教育所需費用,但不包括學費、宿費或日常膳食費用;
5.  民事訴訟或買樓自往的法律費用,但不包括物業釐印費。

 

  公務員根據<公事員事務規例>申請預支薪金時,必須填妥指定表格(通用表格第421號),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經由所屬部門遞交庫務署署長批准。該項申請須獲一名職級不低於高級行政主任的人員推薦。如果申請是在需要有關支出的事情發生超過一個月之前或之後提出,通常不會獲得考慮。

 

  根據<公事員事務規例>預支的薪金,會由發出預支薪金的下一個月起,分期按月以同一數額從該員的薪金中扣除,並須在20個月內清還;按合約僱用或在試用期間的公務員,如果所餘合約或試用期不是20個月,則須在合約或試用期滿前清還。在特殊情況下,庫務署署長可根據職級不低於高級行政主任人員的推薦,批准把還款期限延至試用或合約期滿之後,但全段還款期不得超過20個月。

 

  凡基於第1款所述的任何一項理由而獲准預支薪金的公務員,如尚未清還該筆款項,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預支薪金,但可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39條的規定而提出申請。

 

  如果公務員的任何家庭成員(即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已基於同一事項而正在申請或已獲預支薪金,則該員不得再根據本條規例申請預支薪金。這項規定不適用於雙方均為公務員的離婚個案。在這情況下,雙方都有資格根據第1e款申請預支薪金。

 

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8條

公務員的薪酬調整是每年考慮調整一次的。根據既定的每年公務員薪酬調整的機制,在決定薪酬調整幅度時,政府會考慮下列因素:由獨立進行的私營機構薪酬趨勢調查得出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經濟狀況、生活費用的變動、政府的財政狀況、職方的薪酬調整要求和公務員士氣。

 

自1974年起,私營機構薪酬趨勢調查按年進行,反映私營機構內當年的薪酬走勢。調查根據私營機構內不同薪金級別的薪酬水平,由上一年的4月2日至當年的4月1日止的變動,計算出薪酬趨勢總指標。當局自薪酬趨勢總指標(該總指標已把年終獎金等其他酬金計算在內)中,扣除公務員的遞增薪額的薪酬開支,從而得出薪酬趨勢淨指標。薪酬趨勢調查的結果須經薪酬趨勢調查委員會確認。

 

該委員會現時由一名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委員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來自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各中央評議會職方及當局代表。

 

政府於2003年2月25日公布在現行機制的基礎上,制定一個更完備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該機制包括:用以比較公務員的薪酬水平和私營機構員工的薪酬水平而定期進行的薪酬水平調查、根據改良的調查方法按年進行的薪酬趨勢調查,以及一個可以向上和向下調整薪酬的有效方法。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2007年3月13日通過經改良的薪酬趨勢調查方法,這個經改良的調查方法是經過多個月與員方代表廣泛磋商後所得出的成果。

 

相關網站:https://www.csb.gov.hk/tc_chi/admin/pay/2209.html

 

公務員事務局資料

紀律部隊包括七個部門或機構,即:懲教署、香港海關、消防處、政府飛行服務隊、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處和廉政公署。

 

公務員事務局(下稱:當局)於二零零六年進行公務員薪酬水平調查。鑑於市場上並無相類職位可作比較,紀律部隊職系沒有獲納入調查範圍。其後當局根據紀律部隊與文職職系之間當時的薪酬對比關係,把薪酬水平調查結果應用於紀律部隊。紀常會於2007年11月接受當局邀請,就紀律部隊職系進行職系架構檢討,以研究該套對比關係是否仍然適用和合適。

 

紀常會接受當局的邀請後,決定是次職系架構檢討主要研究紀律部隊各職系和職級,包括員佐級、主任級和各紀律部隊首長以下首長級人員的適當薪級;以及按適當情況,研究個別紀律部隊職系的架構,例如現有職系架構及職級數目是否適當。

 

由於當局已完成工作相關津貼(例如附加職務津貼)的全面檢討,並已實施經修訂的附帶福利性質的津貼(例如教育津貼和旅費津貼),所以是次職系架構檢討範圍並不包括津貼及福利。進行是次檢討期間,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下稱:秘書處)遇到一些不在檢討範圍,但與有效率及具成效管理紀律部隊有關的事宜。對於這些事宜,我們亦已一併研究,以便向當局提出意見,提請他們適當地作出跟進或關注。

 

職系架構檢討進行時, 秘書處研究各紀律部隊的發展和過往相關的檢討、搜集及核實資料、審議書面意見、探訪紀律部隊並由紀律部隊講解相關情況、與部門管方和職方討論並舉行非正式會議。此外,紀常會及各小組委員會亦舉行了一連串會議。

 

根據紀常會的職權範圍,紀常會透過三個小組委員會運作,即一般紀律人員小組委員會(涵蓋的部門包括:懲教署、香港海關、消防處、政府飛行服務隊和入境事務處)、警務人員小組委員會及廉政公署人員小組委員會。在進行職系架構檢討時,秘書處按照這既定運作模式進行檢討工作,由各小組委員會研究其負責的紀律部隊的相關事宜,紀常會則負責給予整體指導,並從中協調。

 

在職系架構檢討期間,秘書處給予管方和職方足夠機會以書面或透過非正式會議發表意見。一如過往的檢討,秘書處邀請紀律部隊管方和職方提交意見書。截至2008年11月15日,秘書處接獲441份由各有關方面提交的意見書。其中包括一份由3615名消防處人員簽署的意見書、一份由11737名一般紀律部隊人員簽署的意見書,以及一份夾附19220封警務人員信件的意見書。秘書處對每份意見書的內容都詳加研究,並且按需要取得補充資料或進一步說明。

 

職系架構檢討期間, 三個小組委員會共進行了16次訪問,到訪過七支紀律部隊。這些訪問有助秘書處更深入了解紀律部隊人員在工作上遇到的挑戰,並讓秘書處有機會與前線人員會面,聽取他們的意見。

 

公務及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諮詢委員會聯合秘書處

津貼

(由2023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據公務員事務條例712(1),公務員倘被部門首長派往離開住所的地點執行職務,而在任何24小時內持續工作12小時或以上(不包括往返住所與執行職務地點的時間),可領取本地膳食津貼。

 

根據公務員事務條例712(2),公務員如因輪班制度或須經常在任何24小時內工作12小時或以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可對於這類情況訂定較低的本地膳食津貼額。公務員如果按指示在某一指定曆月執行職務逾10次,則在該月第11次及其後執行職務期間可獲發的膳食津貼為標準津貼的50%。

 

根據公務員事務條例712(3),在特殊情況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可批准發給特別膳食津貼。農曆除夕,公務員倘被部門首長派往離開住所的地點執行職務,而在任何24小時內持續工作12小時或以上(不包括往返住所與執行職務地點的時間),可領取125%本地膳食津貼。農曆年期間,公務員倘被部門首長派往離開住所的地點執行職務,而在任何24小時內持續工作8小時或以上但不足12時(不包括往返住所與執行職務地點的時間),可領取25%本地膳食津貼。

 

 

標準津貼額(每日)

公務員事務規例

第712(1)條

特別津貼額(每日)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712(2)及(3)條

薪金

(元)

25%

(元)

50%

(元)

75%

(元)

125% (元)

總薪級表第6點及
以下或同等薪點

75

19

38

56

94

總薪級表第7至13點
或同等薪點

114

29

57

86

143

總薪級表第14至33點
或同等薪點

144

36

72

108

180

總薪級表第34點及
以上或同等薪點

151

 

38

76

113

189

 

資料由公務員事務局提供

「逾時工作」是指在規定工作時數以外工作。一般來說,逾時工作應事先取得部門管方批准,並以補假作償。如果在逾時工作後一個月內無法放取補假,合資格的人員可獲發逾時工作津貼(有關人員如屬紀律部隊人員,則可獲發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有關規則,已詳列於《公務員事務規例》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8/2000號。

 

公務員如須於規定工作時數以外在工作地點上班候命,合資格的人員可獲發上班候命工作津貼。如需要在規定工作時數以外的時間候召工作,合資格的人員可獲發隨時候召工作津貼。

 

公務員事務局資料

通常以補假作償。如果在愈時工作後一個月內無法或不大可能放取補假,則符合資格的文職或紀律人員,可獲發給愈時工作津貼或紀律部隊愈時工作津貼(視何者適用而定),但須受公務員事務規例667條規限。但該員仍可選擇在較後時間放取補假以代替領取津貼,但須不妨礙職務需要。

 

資料來源: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64條

有相關準貼的。另有其他工作準貼如下:

工作相關津貼的主要類別包括:

(a)  額外職務津貼(或紀律部隊附加職務津貼):作為執行所屬職系或職級工作範圍以外職務的補償,而執行有關職務需要使用額外的技能,或需要承擔新的責任;
(b)  辛勞津貼:作為在某些工作環境下執行某些職務的補償,涉及的工作環境必須是可能引致員工遭受到其他相同職系或職級的人員一般來說不會遭受到的身體損傷或殘障;
(c)  輪班工作津貼:作為不定時工作的補償;以及
(d)  颱風當值津貼╱黑色暴雨警告當值津貼:作為在特定天氣情況下工作的補償。

 

紀律部隊人員不獲發放上文(b)至(d)項的津貼,因為該等人員的薪級表已計及上述的工作因素。

 

  除經特別批准,總薪級表第34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均不符合資格領取工作相關津貼。紀律部隊方面,符合資格領取這些津貼的人員,通常只限於行動人員,但可放寬至包括警務人員薪級表第47點或以下,或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第31點或以下的人員。政務職系和專業職系一般不符合資格領取工作相關津貼。

 

公務員事務局資料

醫療牙科福利

  公務員、退休公務員和他們的合資格家屬,可享用政府提供的醫療及牙科福利。

 

《公務員事務規例》列明,下述人士可以享有這些福利:

1. 月薪公務員及他們的家屬;
2. 領取退休金或年積金的居港退休公務員及他們的居港家屬;
3. 殉職公務員的居港家屬;以及
4. 已故公務員或已故退休公務員現正根據孤寡撫恤金計劃或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領取撫恤金的居港家屬。

 

  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包括《公務員事務規例》所列明符合資格享用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的人士及聘用條款訂明可享用這些福利的人士。

 

公務員事務局

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可免費獲得政府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的醫療機構所提供的診症和治療服務、X光檢驗和藥物;如果入住醫管局轄下醫院,則須支付住院費

 

公務員事務局

  雖然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提供的醫療服務已相當全面,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醫管局主診醫生因醫療需要為病人開處屬必需的藥物/儀器/服務,有時是醫管局沒有供應或須收費的。在這些情況下,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可向衞生署署長提出申請,要求支付有關項目的費用。

 

  就發還醫療費用予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而言,凡符合下列情況的藥物/儀器/服務,可獲醫管局主診醫生發出醫療證明:

1. 該項目是作治療用途(基於個人便利或選擇,而非基於病情需要而使用的生活方式項目,或與醫治疾病無關的項目並不包括在內);以及
2. 醫管局沒有其他療效相若的免費治療可供替代;或在有的情況下,病人對該可供替代的治療在臨床方面沒有良好反應。

 

  在發還醫療儀器費用方面,除非經醫管局主診醫生證明,須購置某指定型號或較精密型號的儀器,否則只可獲發還基本型號的費用。就持續正氣壓機而言,請參閱有關發還持續正氣壓機費用安排(包括基本型號的發還款項上限)的詳細說明

  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可免費獲得預防性牙科治療,但假牙、口腔裝置及其他修復服務則須收費

 

  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可向衞生署和醫管局轄下各區的醫療及牙科服務機構(指定機構)求診(名單)。此外,另有申請發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的安排。

 

公務員事務局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為 一 套 電 腦 系 統 , 可 供 衞 生 署 和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醫 療 及 牙 科 服 務 機 構 ( 指 定 機 構 ) 在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求 診 時 , 聯 機 檢 索 儲 存 於 系 統 內 的 資 料 , 以 核 證 他 們 的 資 格 。 在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推 出 後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所 涵 蓋 的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在 指 定 機 構 求 診 時 , 便 無 須 出 示 就 醫 申 請 表 格 。 他 們 只 須 通 知 指 定 機 構 的 櫃 枱 職 員 他 們 符 合 資 格 享 用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以 及 出 示 有 效 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以 供 查 核 , 有 關 櫃 枱 職 員 會 通 過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 核 證 他 們 的 資 格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已 於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起 全 面 實 施 , 範 圍 包 括 在 職 公 務 員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 其 合 資 格 家 屬 和 其 他 合 資 格 享 有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的 人 士 。

 

  為 確 保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享 用 公 務 員 醫 療 及 牙 科 福 利 ,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資 料 庫 內 的 資 料 必 須 準 確 無 誤 。 公 務 員 及 合 資 格 人 士 的 個 人 資 料 ( 例 如 公 務 員 本 人 的 婚 姻 狀 況 , 以 及 其 年 屆 19 或 20 歲 受 供 養 子 女 的 教 育 情 況 和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狀 況 )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 應 盡 快 通 知 部 門 管 理 人 員 或 庫 務 署 ( 適 用 於 退 休 公 務 員 ) , 以 便 更 新 資 格 核 證 系 統 的 資 料 庫 。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4/2008號提供資格核證系統涵蓋範圍的詳細資料。如有疑問,公務員及合資格人士應向部門管理人員或庫務署(適用於退休公務員)查詢。

  專科門診服務的藥費,首次求診費及普通病房病人入院首日的入院費,並不適用於合資格享用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的人士。

 

  醫管局中醫診所的收費適用於合資格享用公務員醫療及牙科福利的人士,而且有關的費用不會獲政府發還。